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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龚祥瑞老师和罗豪才老师的课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龚祥瑞的课安排在一间大教室,从来都座无虚席。他上课时一口充满激情的宁波话,对中外行政法如数家珍,从理论到实践都讲得十分透彻。罗豪才常使用启发式教学法带领我们从不同视角讨论和思考,将问题不断引向深入。正是在这样的课堂上,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法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对行政法学产生了浓烈兴趣。老师们经纶济世的情怀具有强烈感召力,不断影响和塑造着我们这些青年学子的人格。
在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期间,我开始比较系统地整理自己的一些思考并撰写成文。当时国家法治建设最紧迫的任务是实现“有法可依”,立法机关面临较重的立法任务,学术研究也就顺理成章地围绕着厘清基本概念、构建基础性制度展开。如何将纷繁复杂的行政活动类型化并为其确立规则是十分具有理论挑战性但又很有吸引力的事情。我沿着这一脉络展开研究,从1989年起陆续发表了一些学术论文,尤其是其中一些成果得到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让我感受到学以致用的意义。1992年,《中国法学》转载了我发表于《法学与实践》杂志的《建议制定行政许可证法》一文,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我也由此加入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团队中,参与具体条文的起草和修改。
学术研究具有时代性。一个时代的学术研究,必定着重关注一个时代的问题。将个人研究兴趣与时代需求相结合,会让研究成果产生更大的影响。我早期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救济法,这正是时代赋予的机会与使命。为加强行政领域立法,198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行政立法研究组,我有幸作为研究组秘书参与其中。我早期的很多研究主题都跟研究组的工作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实际参与的第一部立法,我博士论文的选题正是来源于该法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论文的部分观点也被立法所吸收。在参与立法等实践工作的过程中发掘具有学术价值的真问题,强化研究的问题意识成为我做学问的方法之一,后期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程序的研究亦是如此。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我的研究风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典型案件是了解法律系统运行情况的另一扇重要窗口。在做学问的过程中,我亲历和参与了一些司法实践,代理了诸如“贤成大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等案件,产生了积极影响。例如“田永案”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延伸至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开启了高校做行政诉讼被告的先河。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收录,后又被遴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第38号指导性案例。代理该案后,我觉得有必要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做一讨论,于是撰写了《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一文,发表在《中国法学》上。这种通过典型案例观察、检验理论学说和法律制度的研究方法,是完成中国行政法系统化、本土化建构所需要的。法学研究者从个案出发参与实际问题的解决十分重要,但不应止步于个案,而要善于通过个案见微知著,发现系统性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
好的研究成果能够引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这一检证过程亦会引出新的理论问题,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在研究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关键在于政府,于是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上。我在2005年筹建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并带领研究院团队先后研发设立了“中国法治政府评估”等项目,取得了“以评促建”的良好成效。项目的开展也帮助理论界更好地把握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脉搏和规律,催生了更多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优秀成果。